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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律师代理科创板退市第一案,取得全案10人中唯一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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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帅律师团队,承办科创板退市第一案衍生证券犯罪刑事案件。该案涉及广东某公司及实控人、多名高管,涉嫌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在资本市场影响巨大。

本案委托人为涉案公司副总裁,公司的高管之一。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研判案情、聚焦核心辩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取得积极辩护成果。

本案体现了韩帅律师团队过硬的专业功底、精湛的辩护能力与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也展现了云亭在重大疑难商事及证券犯罪领域的专业积淀与综合服务实力。

审查起诉阶段:打掉违规信披犯罪,仅起诉欺诈发行证券罪,争取到缓刑量刑建议

本案中,广东某公司以及实控人、高管等10人因涉嫌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后被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委托人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被指控部分参与了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的背景下,坚持无罪辩护困难重重。

韩帅律师团队经深入研判,在审查起诉阶段,从证据、法律适用、证明标准等多个角度提出辩护观点。

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韩帅律师认为,涉案项目真实存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具有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即便转售环节存在造假,也应由同案他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对此并不知情;委托人仅负责业务端的销售工作,提前确认收入系公司财务行为,与委托人无关。因此,委托人不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韩帅律师认为,委托人对公司违规担保和其他项目的造假行为不知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人有违规披露的故意;委托人不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未参与造假行为,并非该罪的适格主体。

从证明标准来看,韩帅律师认为刑事证明标准要高于行政证明标准,在行政处罚为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存在造假故意的情况下,刑事更不应该认定委托人存在造假故意。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韩帅律师团队关于委托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护意见,仅以欺诈发行证券罪移送法院,并同意适用缓刑。

审判阶段:在另外5名获得缓刑量刑建议的同案被法院当庭收押的情况下,获得本案唯一的缓刑判决

审判阶段,韩帅律师团队就检察机关指控的欺诈发行证券犯罪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在多次阅卷及与委托人会见的基础之上,撰写了详尽、完备、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就无罪的辩护观点在庭前和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专业沟通。

最终,在同案另外5名被告人被法院收押判处实刑的情况下,委托人成为本案10名被告人中唯一被判处缓刑的人。

作为科创板退市第一股引发的案件,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巨大,案件办理难度极大,韩帅律师团队凭借精湛的辩护技能、积极进取的沟通态度,严谨完备的法律文书,赢得了委托人和办案机关的认可,为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未来,云亭律师将持续深耕资本市场与商事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坚守专业初心、精进办案水准,以精细化法律服务助力资本市场合规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可靠、专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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