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湖北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10个典型案例。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位艳玲律师团队代理的“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湖北高院2024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目录,同时该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以及《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在该案件中位艳玲律师团队协助权利人追究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微短剧如有明确的主题、故事主线,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创性,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定著作权归属。是否备案虽决定其能否公开传播,但不影响其权属认定。在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获利的情形下,侵权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热播时间、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知民初164号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新趋势,以清晰的司法指引为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能。认定涉案微短剧具有明确主题主线、连续完整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是否备案仅决定其能否公开传播,但不影响其权属的认定,破除了行政备案与权利取得的逻辑混淆,切实保障创作者权益。创新性地将备案信息中的投资额度转化为量化实际损失的客观依据,使版权价值评估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维权举证从主观估算到客观量化的范式突破。该案例得到《人民法院报》专刊报道,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加强行业版权生态建设,推动我国微短剧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案情摘要
某某公司委托杭州某某公司,以冰某创作的小说为剧本,制作网络短剧《恰似**》,双方确认短剧作品的著作权由某某公司享有。某某公司取得涉案短剧《作品登记证书》。某某公司将涉案短剧的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某某公司行使,且北京某某公司有独立维权或与某某公司共同维权的权利。涉案短剧在授权平台“**视频”微信小程序播放。后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发现,武汉某某公司甲经营的“**剧院”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一世**》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似**》完全一致。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为此诉请判令:武汉某某公司甲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赔偿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短剧根据小说改编摄制,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涉案短剧系杭州某某公司接受某某公司委托制作,约定著作权由某某公司享有,某某公司将涉案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武汉某某公司甲、武汉某某公司乙辩称涉案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进而主张不存在著作权权属,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是否备案并不影响著作权权属。此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自2024年6月1日施行,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亦按该规定将涉案短剧作为“其他微短剧”实施了备案,不属于禁止传播的视听作品。武汉某某公司甲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涉案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涉案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完全一致的短剧,且包含授权平台付费播放内容。武汉某某公司甲的行为,侵犯了某某公司对涉案短剧享有的修改权以及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对涉案短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北京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武汉某某公司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微短剧知名度、投资额度、热播时间、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时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某公司甲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因武汉某某公司甲系一人公司,武汉某某公司乙作为股东,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武汉某某公司甲,应对武汉某某公司甲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武汉某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在其经营的涉案微信小程序页面、抖音平台公开发表声明(时间不少于七日),为某某公司消除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武汉某某公司甲负担);武汉某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6000元;武汉某某公司乙对武汉某某公司甲上述债务向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共筑微短剧知识产权防护网 作者: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微短剧,作为互联网平台上一种新兴且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短篇幅影视创作作品,其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它们凭借体量小、节奏快、成本低的独特优势,迅速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微短剧属于视听作品的新类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随着微短剧近年来的“野蛮生长”,市场环境变得复杂多元,其中“搬运工”与“剪刀手”现象层出不穷。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宽泛模糊的平台责任等问题,一方面使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望而却步,致微短剧知识产权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创作者的原创热情,阻碍了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
这一新兴领域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和良好的市场环境。解决微短剧版权争议、加强行业版权生态建设对于实现该行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微短剧在生产、传播、消费各环节中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应当通过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管和事后保护,引导市场回归理性,从而有效提升微短剧版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第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于网络微短剧领域的特殊性,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微短剧特点进一步制定其版权保护细则,填补微短剧等新兴业态的法律空白,以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探索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专门的著作权维权平台,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降低创作者的维权成本。此外,法院可以在审查基本侵权事实无误后,经当事人申请,通过诉前调查令的方式,向视频平台调取侵权人个人信息,简化诉讼程序。同时,鼓励视频平台与创作者形成战略合作,联合打击侵权行为。
第三,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作为微短剧传播的主要渠道,平台需要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此外,平台应适当引入过滤机制,探索与创作者合作的有效路径,如通过提供文本关键词、黑名单、预警名单等方式,预防、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环境。
第四,强化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全民意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壁垒,营造尊重原创、抵制盗版的良好社会氛围。例如,通过媒体和教育渠道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举办知识产权主题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知识产权价值观念。
微短剧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意和创新的持续涌流,还能够推动我国微短剧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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