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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PROFESSIONALS

郭之豪

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法律服务,房地产与建工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研究成果和著作

专业背景介绍

专业领域:政府与公共机构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房地产

郭之豪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法律本科,曾在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实习以及在郑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具有丰富的集体办案经验,熟知诉讼案件的实务痛点及关键点,拥有严谨的专业思维、较强的沟通及表达能力和协作能力。郭律师擅长土地拆迁征收,政府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以及烂尾楼纠纷。工作上以迅速响应体现对客户的珍惜和责任,十分重视案件细节和庭审艺术。郭律师不拘泥于以往传统律师的定义,一切以“说服”或“胜诉”为目的,绝不让案件流程因律师的工作效率而减缓,更不能因为律师的缺席而让案件停滞!执业期间,取得百余起胜诉案例,包括多个高院发回重审案件,收获多面锦旗,连续多年获律所评优评先,是当事人心中理想的律师选择。执业格言:理解别人远比审判别人更为快乐。

主要业绩和案例

1.(2021)陕0803行初10号,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胜诉判决;

2.(2021)冀05行终43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3.(2022)京0116行初190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的胜诉判决;

4.(2022)冀10行终411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5.(2022)京0116行初296号,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怀柔区怀北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胜诉判决;

6.(2022)鲁1329行初4号,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

7.(2022)云7102行初15号,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撤销西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胜诉判决;

8.(2022)宁03行终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9.(2023)冀11行终12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强制拆除纠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0.(2023)冀1082行初34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三河市沟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纠纷,确认被告强拆违法。

11.(2023)冀1024行初23号,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纠纷,确认被告强拆违法。

12.(2023)京0107民初9904号,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协助当事人在法定继承诉讼中多争取到25万的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13.(2023)川3437民初772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认定对方国资公司起诉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具有主体资格,予以驳回。

14.(2023)川3437行初23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雷波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15.(2023)冀0531行初48号,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成功撤销威县梨园屯镇人民政府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帮助当事人保住房屋免被强拆。

16.(2023)鲁0792行初17号,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注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职责,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17.(2023)冀10行终373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一审政府败诉,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行政部门存在违法。

18.(2023)冀10行终408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一审政府败诉,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行政部门存在违法。

19.(2023)鲁0305行初168号,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责令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建设委员会限期对中轩御景小区部分业主反映的交房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20.(2023)川3437行初22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政府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21.(2023)川3437行初27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自然资源局限期内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答复。

22.(2023)鲁13行终722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责令兰陵县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处理当地村委会抢占村民“外嫁女”的宅基地问题,并要求村委会归还。

23.(2023)鲁0112民初22932号,(2023)鲁0112民初22940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存款公司归还当事人存款本金及利息,基本帮助当事人挽回全部损失。

24.(2023)冀行终162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5.(2024)州府行复24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胜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政府未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公开。

26.(2024)冀05行初3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7.(2024)许政复决85号,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胜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政府未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公开。

28.(2024)甘1026行初18号,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银监会未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查处职责。

29.(2024)榆政复字4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胜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30.(2024)冀10行终137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支持我方当事人胜诉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1.(2024陕行再1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一审、二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使得当事人的土地和经济损失得到了保障。
32.(2024内09行初1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支持我方当事人诉求。
33.(2025川3437行初2号,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认定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最终确认行政部门行政行为违法。
34.(2024冀1102行初128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部门拆除当事人房屋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最终确认行政部门行政行为违法。
35.(2024陕0622刑初5号,公诉机关提交量刑建议为5年,经过我方律师代理和辩护后,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我方当事人一年8个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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