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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缝中的权利——存在另案协助执行通知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司法审视

发布时间: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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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缝中的权利——存在另案协助执行通知时,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司法审视

作者:魏广林 杨颖超 叶静

 

编者按:在商事活动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依法介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常因多起执行案件被人民法院送达多份协助执行通知,此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应得到支持,成为司法裁判中的争议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对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的理解,更深层次地触及了债权保全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与协调。本文通过正在办理的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结合相关裁判文书,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边界进行探讨。

一、多份协助执行通知、多重冻结下的代位权之路

A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在B公司怠于向次债务人C公司主张到期债权时,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然而,C公司对B公司的应付货款,在此之前已身陷多重司法冻结,既有某法院因B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诉讼案件作出的应收款协助执行冻结及后续的扣划要求,也有某法院因A起诉B公司案件作出的协助执行冻结,还有税务局因B公司欠缴税费,向C公司发出的协助征收税费函。在如此复杂的协助执行网络下,C公司作为次债务人,面临着向谁付款、是否付款的困境。此时,A的代位权诉讼能否穿透这些冻结措施,直接获得法院的支持,成为案件的关键。

二、协助执行通知是否构成债权人代位权的障碍?

从检索到的相关判决来看,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被法院通知协助执行、冻结是否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看似截然不同,实则逻辑递进的裁判思路。

(一)不支持代位权诉讼的情形——协助执行通知已实现债权保全,债务人无怠于行使债权之情形。

当多份协助执行通知已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形成有效保全,且债务人未实施阻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院通常认定债务人未怠于行使债权,进而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这一裁判观点的核心在于,协助执行通知的送达与执行,已等同于债务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无需再苛求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在上海兆钰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绿地奉贤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9648号】中,第三人郑克芳、张赛美对被上诉人绿地置业享有的购房退款债权,先后被闸北法院、姑苏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并向绿地置业送达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划该笔退款。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的债权因多份协助执行通知存在客观行使障碍,且债权人兆钰公司对第三人的债权仍在执行阶段,债权金额处于变动状态,无法认定其债权无法实现;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第三人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协助执行通知的执行效果已实现债权保全,故驳回兆钰公司的上诉,维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类似的裁判逻辑可见于(2025)黔0112民初29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并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到期债权或提起代位权诉讼两种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中,在蒋某对周某甲、周某乙享有的债权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依法向某甲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周某甲对某甲公司的债权,且冻结、提取的金额与本案中蒋某主张代位权的金额完全相同,可见由于执行程序的介入,并不会因为周某甲怠于向某甲公司行使权利而影响蒋某权利的实现。蒋某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间对相同的债权债务产生了执行和审判程序冲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该类案件的裁判共识在于,多份协助执行通知的存在,若已形成对债务人债权的有效管控,且次债务人已处于法院的执行约束之下,债务人无需再通过诉讼等方式重复主张权利,此时“怠于行使债权”的要件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缺乏事实依据。

(二)支持代位权诉讼的情形——协助执行通知存在履行障碍,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债权人受损。

当多份协助执行通知虽已送达,但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协助执行未实际推进,或债务人未利用协助执行机会积极主张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法院通常认定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债权,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这一裁判观点的核心在于,协助执行通知仅为债权保全的手段,若该手段无法实际实现债权,且债务人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有权通过代位权寻求救济。

在上海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判决【(2025)鄂96民终1004号】中,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债权人天某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该案中,海门法院向某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某某公司回函称已向中南某某集团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法院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不予审查,不得强制执行,此时协助执行通知已无法实现债权保全。而中南某某集团公司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某某公司主张该8000万元到期债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标准。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天某某公司主张代位权的条件成立,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范围内代中南某某集团公司履行债务。

在吴某与某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沪01民终5406号】中,法院认为:“冻结作为债权执行的保全措施,并非债权消灭的法定事由,债权冻结不能成为阻却代位权行使的事由。”该判决进一步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指出代位权诉讼与执行程序各有分工,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代位权的实现应与参与分配制度相衔接。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可以先行确认权利,但最终在财产的分配上,需与其他债权人一并按照执行程序的规则进行。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与张义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5125号】也体现了这一思路。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即便存在其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甚至另案已作出代位权判决,这些问题“均涉及的是具体执行阶段问题,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不对本案处理产生影响”。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中建公司的债权人均有权进行代位权的主张,清偿顺序问题应在执行阶段解决。

另一案例可见于北京京投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判决【(2021)京02民终5983号】。该案中,卓强公司对银泰公司的工程质保金债权,先后被海门法院、兰州法院、一审法院等多家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相关款项。银泰公司以多份协助执行通知存在程序障碍、质保金未到期为由抗辩,但二审法院认为,多个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非代位权成立的阻碍,且银泰公司主张的质保金未到期、扣款事项缺乏充分依据,卓强公司未积极主张该到期债权,构成怠于行使,故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刘艳的代位权请求。该案进一步明确,多份协助执行通知的存在不必然导致代位权不成立,若次债务人的抗辩无合法依据,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仍应得到支持。

这些判决共同传达了一个核心观点,即代位权诉讼解决的是实体权利的归属问题,而协助执行通知解决的是程序上的控制问题。二者可以并行不悖。法院应首先在实体上判断代位权是否成立,若成立,则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至于最终款项如何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分配,则应留待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如参与分配规则)处理。

三、存在另案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下的债权人代位权案裁判边界

结合上述判决的裁判观点,存在另案协助执行通知情形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否应得到支持,核心在于判断协助执行通知是否能实际实现债务人债权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而非单纯以协助执行通知的数量作为裁判依据。综合来看,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下裁判边界与实践启示:

1、区分协助执行通知的有效保全与形式送达。若多份协助执行通知已实际约束次债务人,次债务人未提出合法异议,且法院已在推进债权扣划、提取等执行措施,债务人无需另行主张债权,此时代位权诉讼不予支持;若协助执行通知仅为形式送达,次债务人提出合法异议导致执行程序停滞,或法院未实际推进执行,债务人又未以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债权,此时应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支持代位权诉讼。如(2025)鄂96民终1004号判决中,次债务人的异议导致协助执行无法推进,债务人未另行主张,故支持代位权;而(2016)沪01民终9648号判决中,协助执行通知已实际冻结、扣划债权,主债务在执行阶段、次债务也在执行阶段,债务均尚未明确,故驳回代位权。

2、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不受协助执行通知数量影响。无论协助执行通知数量多少,只要债务人未在协助执行无法实现债权时采取进一步救济措施(如诉讼、仲裁),即构成怠于行使。如(2021)京02民终5983号判决中,虽存在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但债务人卓强公司未积极主张质保金债权,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3、兼顾债权平等与代位权保全功能。当多份协助执行通知对应多个债权人时,法院不会因存在其他债权人而否定代位权的成立,而是在代位权成立后,通过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兼顾各方债权人利益。在上述多个判决中,法院均认为,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按参与分配规则处理,既保护代位权人的利益,也兼顾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存在另案协助执行通知情形下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质是债权保全手段与代位权救济路径的冲突与协调。相关判决的裁判观点表明,协助执行通知并非代位权诉讼的绝对障碍,其核心作用在于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当协助执行通知能够有效实现债务人债权,债务人无消极不作为时,代位权诉讼缺乏成立基础;当协助执行通知存在履行障碍,债务人未采取进一步救济措施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代位权诉讼应得到支持。

这一裁判逻辑既坚守了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初衷,也兼顾了执行程序的权威性与债权的平等保护,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面对多份协助执行通知时,应重点审查协助执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债务人的行为状态,合理选择代位权诉讼作为救济路径;债务人则应积极利用协助执行程序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债权,避免因怠于行使债权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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