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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起人自己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相对人仅能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

作者:张琳璇

笔者按(注:本文不区分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统称为"发起人")在创业浪潮中,发起人往往需要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租赁办公或经营场所。然而,以自己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虽然看似方便,实际上却隐藏着重大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一则真实案例,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一旦公司成立,房东(合同相对方)对于租金等责任承担主体拥有排他性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发起人,也可以选择公司,二者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这表明,即使发起人已经投入公司运营,仍可能被房东单独追索巨额租金。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主体选择错误导致追偿无门的案例屡见不鲜。

为规避风险、保障权益,无论您是:

创业者/发起人:签约时应如何有效隔离个人风险?

新设公司管理者:如何鉴别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合同”?

出租方/合同相对人:如何确保锁定具有实际清偿能力的主体?

本文所提炼的实战策略至关重要!我们将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实务经验总结”部分为不同角色提供可立即执行的签约技巧、风险防控措施。

裁判要旨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合同,在公司成立之后,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选择发起人或公司作为前述先公司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然而发起人与公司并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

案情简介

(一)合同签订

1. 2015年11月12日,青河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谭某签订《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谭某租赁某甲公司管理的商铺(约3000平方米)用于经营超市,租期10年,租金按年递增。

2. 2016年,谭某成立青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实际经营超市。

(二)产权变更

3. 2021年12月,原房产所有权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因债务问题,经法院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阿勒泰地区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丁公司)。

4. 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达成协议,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某丁公司,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均同意某甲公司继续收取租金,但未书面通知谭某。

(三)破产程序

5. 某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但破产管理人确认与某甲公司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四)历史诉讼

6. 谭某此前因拖欠第七年租金被某甲公司起诉并败诉,法院判决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裁判要点

本案某甲公司与谭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某甲公司如约将租赁房屋交付谭某使用、受益。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谭某承租案涉房屋系作为超市业态的专业经营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是赋予合同相对人选择权,即由某甲公司选择谭某或者某乙公司其中之一承担责任,而非由发起人、公司承担连带或共同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明确由谭某承担主要责任,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该规定,一审法院确认由谭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某甲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某乙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故对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以下内容旨在为发起人、公司以及合同的另一方在诉讼前提供实际操作的核心建议。至于诉讼过程中的策略运用,鉴于其个案性、复杂性,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于庭审中具体实施。本文不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发起人的建议

1. 优先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

在公司设立阶段,尽量避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应争取以“设立中公司”(如“XX公司筹备组”)名义签署,并注明“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继合同权利义务”。

2.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约时的风险防控

若必须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转移条款。例如:“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自XX公司依法成立之日起自动转移至公司,发起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后续操作: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立即将合同移交公司,并与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主体(如签订补充协议);

(2)发起人留意留存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证明公司对合同的追认。

3.避免混同风险

发起人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避免因财务混同导致就某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建议

1.主动审查设立阶段合同

公司成立后,并非自动继受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需通过书面确认(如股东会决议、书面追认函)的方式明确是否承继特定合同,避免被动承担债务。

2.选择性追认

(1)对必要合同(如核心经营场所租赁、设备采购):及时补签主体变更协议或出具合法有效的确认书,确保合同延续性。

(2)对非必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若发起人系为个人利益签约(如高额借款、关联交易),公司可通过书面声明拒绝追认,并通知合同相对方。

3.建立内部签约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的“公司筹备期合同档案”,要求发起人披露全部以发起人名义签署的合同。

(2)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发起人未披露的合同,公司有权拒绝承继,且发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合同相对方的建议

1. 签约前核查签约主体

若对方声称“为公司设立签约”,应要求其提供公司名称预核准文件并争取要求对方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并注明“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继合同权利义务”。如无法与“设立中公司”签署合同,应要求发起人书面说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为设立公司,以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2.关注公司设立协议

若发起人之间签订了设立协议,可要求查阅协议内容,了解发起人及其对设立行为的责任分担约定,以便在必要时主张权利。尤其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协议视为合伙协议,全体发起人应对设立过程中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及时变更合同主体

若公司成立后未主动承继合同,相对人应积极协商变更合同主体(如签订补充协议)。

结束语:本文聚焦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约后,合同相对人(如出租方)向谁主张权利的核心问题,明确了其享有的“二选一”而非“连带追责”的权利。这为合同相对人提供了清晰的诉讼路径,同时也为发起人和公司划定了责任边界。然而,实务中更复杂且争议频发的情形在于:当发起人(如谭某)被判决独自承担巨额租金后,他能否向实际使用房屋并受益的公司(某乙公司)进行追偿?

这直接关系到发起人个人财产的安全边界。司法实践中,发起人的追偿请求并非总能得到支持,法院需综合考量、严格审查。发起人应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承担本不属于己方的责任?同时,公司应如何构建有效的防御机制以防止不合理的责任追究?

上述问题将在下文详述:《合同相对人选择由“发起人”对其以自己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担责后,能否向公司追偿?》。本篇将深入探讨裁判规则,揭示影响追偿结果的关键证据及法律论证逻辑,旨在为发起人权益的保障与公司风险的隔离提供更深入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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