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琳璇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25年上半年共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9.7万件,同比上升78.42%,反映出企业债务问题加剧、应收账款压力增大、股东间矛盾频发等现实状况。此类纠纷涵盖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等二十余种案由,通常具有涉案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易引发连环诉讼、需谨慎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对司法实践提出较高要求。
云亭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案件,张琳璇律师团队将结合实践经验,系统梳理此类纠纷的典型问题与裁判观点,并通过系列文章解析各类公司纠纷的实务处理要点。
本文将聚焦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一常见案由,结合司法案例,剖析公司或股东如何并用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最大化维护公司权益的法律路径与举证策略,以供实务参考。
裁判要旨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当事人可以一并主张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利益。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叠适用时,应优先适用归入权,在难以弥补公司损失或无法证明归入的事实时,可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进一步救济,但两者的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应区分认定。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235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24期)
一、原告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发现其原总经理、股东宋某飞在任职期间,利用审批财务付款的职务便利,在短短十日内,以“服务费”名义将公司资金470万元分12笔转至一家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公司——河北聪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慧公司”)。随后,聪慧公司扣除3%的税费后又将剩余455.9万元转至宋某飞及其指定出纳的个人账户。时代公司认为该行为系恶意侵占公司资产,诉至法院,要求宋某飞返还4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宋某飞辩称:1. 整个操作是遵循时代公司“惯常的避税方式”;2. 时代公司对此知情;3. 款项最终用于时代公司日常业务和公关支出,且并未造成时代公司或股东损失;4. 宋某飞并非时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完全掌控时代公司事务。
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宋某飞向时代公司返还470万元并支付一定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裁判文书暂未公开,以下为《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24期)中对法院判决理由的总结:
一、行为定性
宋某飞作为时代公司总经理,其将巨款转至无业务往来聪慧公司的行为,即便目的在于“避税”,也违反了国家税收法规,严重违反了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属于违信行为。
二、款项定性
宋某飞未能证明转账行为获得公司授权,也未能证明回流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因此,其通过操控流程所涉及的全部470万元,均被视为其因违信行为“获得”的利益。
三、法律适用
法院虽未在判决书中明确使用“优先适用归入权”的表述,但其裁判逻辑与此完全吻合。法院直接将宋某飞所获得并控制的470万元全额判令返还给时代公司,这实质上行使了归入权,旨在将其不当得利归于时代公司。对于利息损失,则基于时代公司自身财务制度不规范的过错,酌情支持自涉案账户销户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这体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补偿原则,对归入权进行了补充。
实战指南
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利益的维护涉及归入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但现有法律法规未对两者适用的区别、模式等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两种请求权的适用情况也不尽相同,有择一适用和重叠适用两种模式。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所载的本案观点明确:不论是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适用归入权,都存在限制公司对自身权益救济的可能,从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出发,两种赔偿方式可以叠加适用。但重叠适用的前提是:发生违反忠实义务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应优先行使归入权,把侵权人的利益归于公司,让侵权人不能从中获得利益;当权利人行使归入权仍不能弥补公司损失或无法证明归入的事实时,对无法弥补的部分,权利人仍可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进一步救济自身权益。
延伸阅读
以下为编者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举证责任与赔偿范围的梳理与解读。
一、举证责任
权利人主张归入权时,应就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利益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的具体构成及数额,如涉事董监高与相对人签署的项目合同、资金流水、盈利数据等。若无法举证精确获利金额,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归入范围。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时,应证明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及其与涉事董监高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提供财务报表、订单流失证据、额外费用支出凭证等。
回到本案中,就归入权部分,原告时代公司提供了清晰的银行流水,证明宋某飞将公司470万元转至聪慧公司,并最终有455.9万元流入其个人账户。这一系列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宋某飞“获得了利益”,且有证据证明该利益与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宋某飞虽辩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但未能提供有效财务凭证(如经公司核销的发票、审批通过的支出明细等)加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损害赔偿部分,原告时代公司主张了利息损失,法院基于资金被侵占的事实本身和公平原则,支持了利息这一直观的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法院认定公司自身财务制度不规范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从而酌情调整了利息起算点(自账户销户日起算),这体现了在损害赔偿范围内对因果关系的考量以及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二、赔偿范围
归入权的范围涵盖行为人因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其计算不以公司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旨在剥夺不法得利。损害赔偿的范围则集中于公司的实际损失,通常为直接损失,包括董监高等违反义务导致直接灭失的财产、罚款、违约赔偿、诉讼费用、审计费用等;以及被告所得利益,包括董监高等在被告企业中领取的工资、可得分红、被告公司的利润等。
回到本案中,就归入权的赔偿范围,法院判决宋某飞通过违信行为所操控和经手的全部470万元资金归入时代公司。此判决的法理在于,宋某飞利用总经理职权,将本属于时代公司的巨额资金脱离公司控制,转入其可影响的第三方并最终回流至其个人账户,在宋某飞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的用途,更无法证明系经时代公司同意支出的情况下,宋某飞因违信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就是这470万元的整体,故应全部归入时代公司。聪慧公司扣下的14.1万元税费,本质上是宋某飞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违规避税)所付出的成本,不应由时代公司承担,因此归入范围是转账总额,而非其个人净得额。就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法院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此部分赔偿是对归入权救济的补充。由于470万元本金通过归入权已全部追回,公司的直接财产损失已得到弥补。利息损失是这笔资金在脱离公司控制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损失,属于典型的直接损失。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是对此类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的通行做法。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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